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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9日 点击数: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各界普遍关心的电子商务平台、公共交通工具相关问题入手,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规定。

  据悉,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

  对此,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商平台责任,把好网购食品安全关。其中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公共交通运输为旅客提供的食品或者餐饮服务,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怎么办?司法解释对此明确,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司法解释对如何界定“明知”进行了细化规定,依法惩治恶意及严重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此外,司法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该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